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酒泉市远洋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07/11/5 18:33:15 点击数:
导读: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酒民三初字第04号原告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58号华顺大厦。法定代表人姚新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征闽…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酒民三初字第04号
原告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58号华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新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征闽,该公司职工。
被告酒泉市远洋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中路南方装饰城209室。
法定代表人虞洋,该公司经理。
原告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酒泉市远洋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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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赵 丽
审 判 员 路素琴
审 判 员  李 蓉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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