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维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人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07/11/5 18:04:48 点击数:
导读: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扬民三初字第0022号原告申维。委托代理人朱志恒。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法定…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扬民三初字第0022号
原告申维。
委托代理人朱志恒。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悦。
第三人中国工人出版社,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帆,社长。
委托代理人姚远。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的小说《那场风花雪月的梦》(已履行)。
二、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申维赔偿款6487.5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12.5元(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调解书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原告申维)。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子平
审 判 员 戴 涛
代理审判员 于 毅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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