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华杰学校与江苏科技大学、华东船舶工业学院科技服务部专利申请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07/11/5 18:05:10 点击数:
导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苏民三终字第00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华杰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开发区连云港路德赛公寓17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宜周,华杰学校董事长。委托…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苏民三终字第0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华杰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开发区连云港路德赛公寓1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宜周,华杰学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一仁。
委托代理人纪正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科技大学(原名称华东船舶工业学院),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梦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立人,江苏科技大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金,江苏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松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东船舶工业学院科技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梦溪路2号。
负责人蒋志勇,华东船舶工业学院科技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金,江苏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玉龙。
上诉人日照市华杰学校(以下简称华杰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科技大学、华东船舶工业学院科技服务部(以下简称科技服务部)专利申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三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日、3月26日两次组织质证,并于2007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杰学校委托代理人纪正义,江苏科技大学委托代理人王国金、杨松林,科技服务部委托代理人王国金、周玉龙参加质证并出庭参加诉讼。
一审华杰学校起诉称:2004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科技服务部签订了《水上不倒翁(游玩船)委托设计合同》,约定了设计条件,与被告讨论了原告专利文献中的各种类型的结构示意图,约定了知识产权归属。原告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给被告,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出正式的设计方案供原告审查和选定。在双方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期间,2005年4月8日至11日,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功能要求和设计思路,在上海第十届中国国际船艇及其技术设备展览会上展示了与原告所发明专利功能、原理相同、结构相近的水上娱乐休闲船“波得乐”,并自行申请了专利。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在受委托设计期间利用设计要求设计的水上娱乐船“波得乐”的专利申请权(200510038270.2,包括本案终审前被告申报的同族专利)归原告所有;2、被告在合理时间内向原告提交合理设计方案供原告审议并继续履行完毕其与原告的各项合同义务;3、被告支付原告差旅费、工资等损失29519.63元;4、被告支付违约金12000元;5、被告支付诉讼费、诉讼差旅费、工时费。
一审江苏科技大学辩称,“波得乐”与“不倒翁”的结构完全不同,功能和原理也不同。在结构方面,“不倒翁”由下部近似球缺型机舱和上部座舱两部分构成,属单体船;“波得乐”属多体船。在原理方面,单体船与多体船的快速性、操纵性、摇荡性、稳定性和抗沉性等都不一样。在功能方面,“波得乐”各种功能是“不倒翁”所不具备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科技服务部辩称,被告已按约向原告提交了正式的设计方案,并未构成违约;被告一直积极认真履行设计义务,与原告沟通修改,但原告却至今未能对设计方案进行认可,致使设计合同后续履行被迫中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在驳回华杰学校涉案专利申请权诉讼请求的同时,还认定本案专利申请权之诉与技术合同违约之诉是两个单独的诉,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该两个诉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华杰学校提出的与技术合同违约之诉有关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理涉,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程序加以解决。华杰学校除对一审法院驳回其专利申请权诉讼请求不服提出上诉外,还上诉认为本案专利申请权权属的解决与技术合同是否完全履行有牵连关系,一审法院对技术合同违约之诉不予理涉违反规定。
本院认为,一审华杰学校系基于同一个委托设计合同提出的专利申请权之诉与技术合同违约之诉,两者具有牵连关系。一审法院因对专利申请权之诉享有管辖权,其对技术合同违约之诉因此也享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有牵连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并案审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经济及司法便民原则。故一审法院对华杰学校提出的有牵连关系的技术合同违约之诉不予理涉不当,本案应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对此进行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三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宋 健
代理审判员 吕 娜
代理审判员 顾 韬


二○○七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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