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春晚节目引发的系列著作权纠纷

  发布时间:2007/3/30 16:01:24 点击数:
导读: 小品《说事》被诉抄袭  在2006年央视春晚上笑翻全国观众的小品《说事》播出后,大年初一就被网友发帖质疑,说小品中的一些包袱与曾看过的节目雷同,并随之引发了赵豆豆和赵本山、编剧张猛的著作权纠纷事件。为此,…
 小品《说事》被诉抄袭

  在2006年央视春晚上笑翻全国观众的小品《说事》播出后,大年初一就被网友发帖质疑,说小品中的一些包袱与曾看过的节目雷同,并随之引发了赵豆豆和赵本山、编剧张猛的著作权纠纷事件。为此,赵豆豆将张猛告上法庭。

  赵豆豆的律师表示,赵本山、崔永元、宋丹丹表演的小品《说事》当中,“衣服”、“专机”、“唱歌”、“演讲”等几个包袱“明显是剽窃了原告创作的《招聘》中的几个包袱,而且其中开头的‘打嗝’与结尾的‘才艺表演’与原告作品的开头、结尾的表达形式也高度相似”。

  在起诉状中,原告表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把小品作品中至关重要的、被小品界视为小品作品生命的‘包袱’窃取出来用在《说事》中……无论从数量上看还是从实际效果来看,被告采用改头换尾的方法把原告独创的作品窃为己有的行为明显属于剽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同时也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特别是被告拒不承认错误,一再宣称‘原创’,散布‘觉得挺无聊’之类的言论,在全国引起了部分网民对原告的误解与攻击,给原告带来了更大的伤害,同时也欺骗、愚弄了广大观众。”为此,赵豆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称但诉讼费用。

  《千手观音》著作权归属纠纷

  2005年央视春节晚会上,《千手观音》吸引了全国人民的目光,由无声世界里的人们带来的舞蹈,引发了长久的赞誉和惊叹,被评为“我最喜爱的春节晚会节目歌舞类一等奖”。

  2005年7月,《千手观音》的著作权归属发生分歧。北京天唱声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舞蹈总监刘露将总政歌舞团团长张继刚告上法院,认为张继刚为该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时,将作者署名为张继刚,是对她应享有的《千手观音》著作权的侵犯,要求法院确认其为《千手观音》的作者。对此,张继刚坚持认为刘露只是负责舞蹈排练的老师,自己才是《千手观音》的创作者。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刘露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双方都提交了包括铅笔绘制的舞蹈手稿和排练草图、照片、文章在内的大量证据和证人的证词来证明自己才是真正的创作者。北京市二中院对所有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核后认为,无论是编创或是排练过程中,都有可能绘制上述草图,所以仅凭草图无法证明谁是创作者。双方提交的照片、图片、文章具有普遍性,可以用于证明寻求灵感、形成创意、完成构思的内心活动,但却证明不了是谁首先将构思宣布并确立为舞蹈作品题材,进而编成舞蹈作品等问题。所以就此案而言,证人的证词是证明创作事实的主要证据。刘露方面的证词均未能具体说明刘露是如何编排舞蹈,编排了哪些内容,修改部分又是什么内容;相比之下,张继刚一方的证词则指出了张继刚对舞蹈动作的具体设计内容。

  法院最终认定,《千手观音》舞蹈是边编导、边修改、边排练而完成的,编导与排练无法截然分开,但编导的意志决定了排练者和舞蹈表演者的意志。虽不排除排练者在排练中也要通过智力活动完成排练过程,但该过程不具有本质上体现原创意义和主导意义的编创属性。据此,法院驳回了刘露的诉讼请求。

  歌曲《常来常往》合同惹纠纷

  2002年11月18日,《常来常往》曲作者李刚与李丽霞、张金松(艺名金霖)签订协议,约定3人平均分担《常来常往》的伴奏编曲制作及录音费共1.2万元以供参加2003年春节晚会竞选。协议还约定如歌曲被选用,而李丽霞未参加此曲的晚会演唱,由李刚负责奉还录制费。而录音带选送央视后,李刚认为歌手可能影响歌曲选用,于是联系陈红、蔡国庆演唱。

  李丽霞认为,李刚未经同意,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制品转让给他人使用并从中牟利,侵犯了她的著作权和邻接权;陈红、蔡国庆明知该歌曲伴奏录音制品存在权利瑕疵,但仍使用和播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请求法院判令蔡国庆、陈红停止使用《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李刚、陈红、蔡国庆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李刚退回制作费4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丽霞对陈红、蔡国庆的诉讼请求,判令李刚退还李丽霞4000元。李丽霞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蔡国庆和陈红、李刚则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官认为,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从李丽霞在二审中提交的伴奏带的编曲曲谱可以看出,该曲谱只是对原曲进行了乐器配置、声部分工、组合,并没有改变《常来常往》乐曲作品的基本旋律。该编曲过程仅是一种劳务性质的工作,其劳务成果之一即编曲曲谱并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7月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李刚、陈红、蔡国庆的行为不构成对李丽霞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侵害,驳回李丽霞的上诉,维持原判。

  陈佩斯、朱时茂小品著作权案

  1999年,扬子江出版社提供版号,并出具复制和销售委托书,由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共同出版发行了“开心一刻”系列剧VCD光盘1套6辑。在其中的开心果经典精品《陈佩斯小品》中,这两家单位未经陈佩斯、朱时茂许可,使用了二人分别于1986年、1994年、1997年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合作表演的《烤羊肉串》、《大变活人》、《宇宙体操队选拔赛》3个小品。此后,零售兼批发音像制品的上海天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向中凯公司购买了《陈佩斯小品》光盘,在上海地区批发销售。在购买VCD光盘时,中凯公司向天鼎公司提供了扬子江出版社的销售委托书以及河北某影视音乐制作交流中心的授权书。

  2000年底,陈佩斯、朱时茂向上海第二中级法院起诉湖北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天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3名被告。他们认为,3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作者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和表演者的使用权、获得报酬。为此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停止制作、发行、销售侵权VCD光盘;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上海二中院通过审理认定,陈佩斯、朱时茂确系3个小品的作者和表演者,扬子江出版社和中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原告要求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尚缺乏充足的依据,由法院参照两原告及3个小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故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由于扬子江音像出版社是具有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中凯公司具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且当时还向天鼎公司出示过销售许可证,据此认定该公司购进《陈佩斯小品》后再行销售的行为,主观上无过错,不构成侵权,然而《陈佩斯小品》是侵权产品,因此不得再销售。

  2001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和中凯公司停止出版、发行《陈佩斯小品》;在媒体刊登内容经法院审核的声明,向原告陈佩斯、朱时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天鼎公司停止销售《陈佩斯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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