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使用10秒动画 电视台“埋单”2万元

  发布时间:2007/3/30 16:02:06 点击数:
导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深圳电视台在自己播出的电视专题节目中,使用了他人制作的影视动画作品。虽然只有短短的10秒左右,还是被告上法院。经过一、二审后,日前,深圳电视台最终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支付经济赔偿2万元。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深圳电视台在自己播出的电视专题节目中,使用了他人制作的影视动画作品。虽然只有短短的10秒左右,还是被告上法院。经过一、二审后,日前,深圳电视台最终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支付经济赔偿2万元。
  
  据悉,2003年6月、2004年2月,深圳市点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点石公司)与深圳市荣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航天大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定了制作合同,为两家企业分别制作了5分钟、6分钟的地产影视动画,收取了报酬,并在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归属情形下,以受托人身份,取得了两个影视动画片的著作权。
  
  2004年10月份,深圳电视台在第六频道《家园》栏目之《今日写字楼》片头,开始播放了涉案作品,播放时间约10至15秒。随后,点石公司请求深圳市公证处对该电视画面即时录像的过程进行公证。2005年1月24日,点石公司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电视台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支付合理支出费用2万多元等诉讼请求。
  
  深圳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今日写字楼》是深圳电视台第六频道《家园》栏目中的专题节目,节目内容插播了广告。虽然深圳电视台辩称播放的节目是时事新闻专题,但根据《今日写字楼》播放的内容和节目中插播了广告的事实,结合深圳电视台亦收取了广告费用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深圳电视台播放的涉案节目,是具有营利成分的专题节目,而非新闻专题节目。在该片头画面中,有94%画面来源于深圳市航天大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6%画面来源于深圳市荣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间为10至15秒,深圳电视台均未支付使用费用。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点石公司权利损失数额及被告获利实际数额,于是作出:深圳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点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判决。
  
  一审判决后,点石公司不服,以原审判决未考虑作品创造难度,计算赔偿额过低,且未支持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今日写字楼》是一个8集的专题片,全方位报道和展示深圳写字楼的市场状况,深圳电视台仅在其节目片头使用10至15秒的画面,应属于轻微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侵权后果,原审判决虽未对涉案作品予以定性,但对侵权行为、性质及赔偿因素均是综合全案的事实予以确定的,认定结果合理。而且点石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深圳电视台的侵权行为对点石公司的人格及商誉造成何种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对点石公司造成何种负面或不良的影响,故不支持点石公司关于赔礼道歉的请求。
  
  据此,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上一篇:近年春晚节目引发的系列著作权纠纷 下一篇:安徽首例涉外知识产权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