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公司将发射天线的基站安装在商品房的屋顶上,是否侵害了业主的权益呢?

  发布时间:2007/4/6 18:06:42 点击数:
导读:日前,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家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麒麟居公寓的业主曾海鹰与中国联通厦门分公司侵权纠纷案已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曾海鹰的诉讼请求。 1995年,福建华联电讯有限公司向厦门现代置…
 日前,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家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麒麟居公寓的业主曾海鹰与中国联通厦门分公司侵权纠纷案已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曾海鹰的诉讼请求。
   1995年,福建华联电讯有限公司向厦门现代置地有限公司购买厦门集美区集源路麒麟居A1201房屋及附属设施屋顶花园的使用权,约定华联公司在有合法手续条件下可在A1201房及附属的屋顶花园内建设天线发射塔和通信设施。2001年4月,华联公司将A1201房产过户给联通厦门分公司。2002年1月,联通厦门分公司向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在A1201房及附属屋顶花园内设置移动通信基站,基站发射功率为20W,随后,基站获得信息产业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联通厦门分公司在麒麟居顶层设立基站的同时,围绕所建立的基站进行了搭盖,以做围护。
    曾海鹰于2003年1月13日购买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5号麒麟居A1102室房屋,并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了土地房屋权证。联通厦门分公司在实施上述行为后,部分业主与联通厦门分公司交涉,联通厦门分公司委托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对“集美麒麟基站”进行环境电磁辐射监测。监测报告结论认定:麒麟居基站天台及室内环境电磁辐射功率密度测值均未超过国家标准。尽管如此,曾海鹰仍然向集美区人民法院起诉侵权,请求判令联通厦门分公司拆除违章搭建。
   集美法院认为,联通厦门分公司已证明其建设基站及搭盖的行为是基于其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行为,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驳回了曾海鹰的起诉。曾海鹰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厦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曾海鹰无法证实联通厦门分公司侵犯其行使共有权、公用权的具体侵权情形,因此法院认为,曾海鹰要求拆除屋顶基站缺乏事实与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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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的进步使人们的环保意识增强,由基站电磁辐射所引发的对健康和环保的影响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大规模的基站建设必然使不完全了解电磁辐射问题的普通居民感到恐慌。
   基站对人体的辐射伤害究竟有多大?移动通信基站虽然也是通过电磁波传递信息的,但是辐射强度远远低于可能产生危害的强度,与电脑、家电和专业电气设备等相比,基站并不属于较强辐射源之一。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GSM基站天线高度均在安全值以上,与居民楼均有一定的距离,由于电磁波在空中的衰减,这样的辐射比电视机和电脑的辐射还低,因此不会对附近住户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事实上,我国的移动通信基站标准十分严格,符合国际及国家标准。而据国外媒体报道,荷兰卫生部在引述一份瑞士苏黎世大学的研究报告时说,没有证据表明,UMTS(3G、WCDMA欧洲版)移动通信的基站会对附近居民的健康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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