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撞死无名氏 民政局代其主张权利获支持

  发布时间:2007/5/6 21:39:43 点击数:
导读:近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决撞死无名氏的姚一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判决被告人姚一彬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32.58万余元、丧葬费12786元,合计33.86万余元,并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桐庐…
 近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决撞死无名氏的姚一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判决被告人姚一彬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32.58万余元、丧葬费12786元,合计33.86万余元,并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桐庐县民政局提存保管。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上诉,现已生效。
    2005年10月3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姚一彬驾驶轻型货车由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开往富阳市,途经桐庐县瑶琳镇吴家村地段时,因被告人打瞌睡,而与相对方向在道路边步行的一名男子(无名氏)正面相撞,造成该男子头、胸部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轻型货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姚一彬负事故全部责任。2005年11月1日被告人姚一彬向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姚一彬向公安机关预交事故暂存款5万元。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一彬犯交通肇事罪为由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桐庐县民政局以被告人姚一彬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系无名尸,民政局代替其亲属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桐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一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致他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现被害人已死亡,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因其身份不明,其亲属无法向侵害人主张权利,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从社会救助的角度提供法律援助,代为被害人亲属行使权利,使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民政局是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由民政部门代为被害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妥。被告人姚一彬犯罪后自首,及时预交部份赔偿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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