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盗窃雇主 家政公司被诉赔偿

  发布时间:2007/5/6 21:39:09 点击数:
导读:保姆在盗窃雇主被判刑后,雇主为讨损失,将家政服务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月2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某称,2006年9月27日下午,原告与被告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一份家政服务合同,…
      保姆在盗窃雇主被判刑后,雇主为讨损失,将家政服务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月2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王某称,2006年9月27日下午,原告与被告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一份家政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选派家政服务员,服务期限为2006年9月27日起至2006年10月26日止,原告支付甲方服务费1000元人民币。

    当天下午1点30分左右,被告即指派自称是“河北省”的“陈秀花”到原告家中提供服务。第二天早晨7点左右,原告发现“陈秀花”不见了,且家中现金2万元被盗。原告弟媳当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将“陈秀花”抓获。

    经公安机关审讯,“陈秀花”是假名,使用的身份证也是假的,其真名叫“张樱”,且有盗窃犯罪前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款1.29万元,其余7100元已被“陈秀花”挥霍。原告为此事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拒不同意退还服务费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对其选派的家政服务员的身份情况应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向用户提供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而本案被告提供的家政服务员“陈秀花”使用的是假名和假身份证明,且“陈秀花”有盗窃犯罪前科,因此,被告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家政服务费用105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00元。

    被告在法庭上表示,愿意退还1000元的服务费,但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00元。被告称,家政服务公司只是向雇主介绍保姆,对于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身份证件,自己没有能力识别是真是假。被告只是对服务员登记,在这个合同中,被告在对陈秀花的身份证问题上是没有错误的。不同意赔偿原告7100的经济损失。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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