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07/8/20 17:03:5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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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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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


某方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中A方的新科技术成果出货,作价15万元,B的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的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
问题: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答:1、不能成立,根据《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不得超过20%,本案中A以新技术成果出资15万元,占出资比例的28.85%,因此不符合规定。
2、国家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A方应提供证明技术成果权属的文件,并按合同办理交接手续。A、B的非货币投资经各出资者认可的文件。C应提供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公司须对各出资者提供出资证明书,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3、C属于虚报注册资本。按《公司法》之规定,应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0%的罚款。所以对C应处以1500-3000元罚款。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任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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