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链接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07/9/4 21:14:00 点击数:
导读:搜索引擎是网民们最常用的工具之一,它为我们上网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几乎每一个网民每一天都在不停地使用搜索引擎,最常用的如google,新浪、搜狐等。下面就有一则因搜索引擎引起纠纷的案例。今天上午,搜狐网站由于涉…
  搜索引擎是网民们最常用的工具之一,它为我们上网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几乎每一个网民每一天都在不停地使用搜索引擎,最常用的如google,新浪、搜狐等。下面就有一则因搜索引擎引起纠纷的案例。
 
    今天上午,搜狐网站由于涉嫌侵犯著作权被告上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

    据北京晚报报道,状告“搜狐”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西班牙语翻译刘先生说,他上网时偶然发现搜狐网站未经他允许,竟擅自将他1995年翻译出版的《唐吉诃德》一书的三种版式在网上全文登出,供人阅读下载。

    刘先生认为搜狐的做法严重侵犯了他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使用权、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因此他要求搜狐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在法庭上,搜狐矢口否认他们的网站登载过刘先生翻译的《唐吉诃德》。原来,刘先生通过搜狐的搜索引擎找到的3个版式的《唐吉诃德》实际上存在于搜狐所链接的3个不同的小网站上,搜狐认为刘先生把通过搜狐能访问到《唐吉诃德》和搜狐非法登载《唐吉诃德》两种情形混为一谈,所以他们认为自己并没有对刘先生侵权。

    追究“链接”侵权责任在网络案件中还是头一遭,现行法律对此没有直接规定,搜狐是否侵权,还将等待法院判决。

    下面摘自北青报
    未经作者同意而将其作品在网上刊登是侵犯作者著作权行为似乎已成共识,但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站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网络链接手段是否等同于转载行为?围绕互联网著作权纠纷引发的一系列法律焦点问题,随着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昨天在市二中院的开庭,呈现在了公众面前。

  刘京胜诉称,他偶然发现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搜狐”网站未经其允许,将其翻译于1995年出版的《唐吉诃德》在网上全文登出,供人阅读下载,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搜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搜狐”诉称,因“搜狐”网站与登载该书的另外三个网站建立了链接,当访问“搜狐”网站点击《唐吉诃德》时,实际已离开“搜狐”网站而开始访问被链接网站,链接与登载不是一个概念且于法无据。

  庭审后,刘京胜表示同意和解,但前提是“搜狐”网站必须断掉该书链接,如“搜狐”态度诚恳,其仅象征性地索赔1元钱。“搜狐”代理人当庭对此未明确表态。


  下面摘自 2000/12/19 17:11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鹏)广受关注的搜狐链接侵权案今天上午在二中院知识产权庭作出判决,法院虽然认为网络服务商对其链接传输的所有内容是否存在瑕疵进行筛选判断是不现实的,但是搜狐必须为它得知侵权后没有及时制止而付出代价。这是我国第一件涉及网络链接问题的案件。

  状告搜狐的是北京国际广播电台的翻译刘京胜,今年10月,他在访问搜狐网站时发现点“外国小说”的栏目后,页面上出现他翻译的《唐吉诃德》,他认为搜狐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法院认为,网上信息是否侵权应由信息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提供网络技术的服务商不应担责。但同时法院指出,搜狐在今年10月得知其链接的网页上有侵权内容后,应及时采取技术停止这个链接,制止侵权,但搜狐并未积极采取措施直到11月30日才停止,所以搜狐得为自己的过错向刘京胜书面致歉并赔偿3000元
    通过上述案列可以看出,仅仅的搜索引擎的链接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应当由信息提供者承担。但同时要求搜索引擎提供商应当承担相应的附随义务,即“得知其链接的网页上有侵权内容后,应当及时采取技术停止这个链接,制止侵权。”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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