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转载协议,就能“合法盗版”?

  发布时间:2007/9/4 21:14:27 点击数:
导读:网络媒体花费大量资金和传统媒体签订转载协议,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督促互联网新闻走真实、准确、合法之路。此项《规定》的发布,给国…
 网络媒体花费大量资金和传统媒体签订转载协议,本身没有法律效力。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督促互联网新闻走真实、准确、合法之路。此项《规定》的发布,给国内互联网站造成一次不小的冲击。如新浪、搜狐等以发布最新、最近、最热新闻见长的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将不再那么自由了。在“只能登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新闻单位的新闻”的规定下,这些网站或许将通过采取合营的方法,与新闻单位签订协议,确立登载新闻的合法地位,以保持其新闻业务的优势。

    与新闻单位签订了协议,就能使转载“合法化”了吗?新闻单位是否有权将记者和作者的作品“出售”给网站?根据著作权法,报纸记者和作者的作品,报纸并不拥有绝对完全的著作权,报纸和网站一样,往往拥有的只是一次发布权,传统媒体没有资格把报纸上这些刊登过的稿件的转载权转让给网站,更没有权利利用这些文章获利。现在行业内的规矩是只要和媒体签约,版权就没有问题。一个网站的编辑居然和记者说“我们的网站所有的文章,都有授权。”这真是一个大笑话。这样的权利,是空中楼阁,靠的是对法律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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