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之间链接也可能侵犯著作权

  发布时间:2007/9/4 21:09:45 点击数:
导读:一个网站从页面布局,色彩搭配、制作工艺等各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艺术性,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网站之间的链接,如“文字链接”、“友情链接”等,通常是网站之间在相互同意的情况下,遵照互惠的原则…
  一个网站从页面布局,色彩搭配、制作工艺等各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艺术性,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网站之间的链接,如文字链接友情链接等,通常是网站之间在相互同意的情况下,遵照互惠的原则,在各自的网页中写入链接网站相关页面的网址,当访问者在访问自己网站的时候,只要点击链接网站的图标(图形、或文字),就能登录到被链接站点的一种彼此扩大影响面的手段。这种的相互链接通常是通过Email联系确认后进行的。但如果未经许可,所做了链接是否侵权呢?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互联网的特点,目前对将其它网站的主页迳行链接的行为,只要所链接的网站,没有在主页上明示不准,并以开新窗口方式进行的链接,就不应认为是侵权。但如果将别人的网站以代码嵌入方式链接(即给人感觉是你自己网站的内容),或者是将别人网站中的某一页或几页具体内容,链接进自己网站的有关条目之内,则有侵权的可能。再搜索引擎网站目录式链接等情况,一般也不应视有侵权。

    网络正以其自身的规律迅猛地向前发展。IT人士、特别是一些专业的法律网站,在网络发展的进程中也摸索、总结出了一套自我保护和约束的具体做法。这也为未来的网络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如对在网站(含邮件列表,下同)中的作品保护和限制。网站方面把作者的投稿划分为
网络专用版权不完全版权二种。凡作者声明其作品为某网站专用版权的,其稿费也较其声明的不完全版权(即作者保留了向传统媒体投稿的权利)的作品的稿酬要高。对这样的作品,网站则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并在刊登作品的同时,有权注明非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字样。对未注明上述字样的文章,一般网站只要求转载人(包括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注明文章的出处。可见,IT人士在网络中对著作权的保护的概念表现出了相当宽容的姿态。而网站在使用在传统媒体已公开发表过的作品时,通常只向作者征求是否允许转载的意见,而不再另行支付稿酬。有的传统媒体在其约稿通知中也已开始尝试使用要求作者授予其网络版的使用权。

    可见,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在相互借鉴依存在的过程中,也在逐步从对立趋向于包容和统一。

 

上一篇:著作权赔偿方法及标准 下一篇:《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主要涉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