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房夜发现真相 女青年为讨“性”福打官司

  发布时间:2007/9/5 19:18:53 点击数:
导读: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视“性”为禁区,对“性”讳莫如深,往往是谈“性”色变。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解放。不久前,江西省新余市的一位农村女青年就为追求自己的“…
 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视“性”为禁区,对“性”讳莫如深,往往是谈“性”色变。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解放。不久前,江西省新余市的一位农村女青年就为追求自己的“性”福,勇敢地发出了声音。
    初次见面应允婚事

  三年前,新余市渝水区姚圩镇的村姑小青芳龄已25了。25岁的年龄在城市里算不得什么,但在观念相对落后的农村,一个25岁的姑娘还待字闺中,那可是有点处境尴尬了。虽然在小青姑娘内心里,也憧憬着自己能和电影、电视中的姑娘一样,能寻找到自己中意的白马王子,但无奈的现实令她梦想难圆。由于生活在乡村,交际面狭窄,所以小青一直也没遇上意中人,只好听从父母之命和由媒人说合。小青25岁那年,经人介绍她认识了家住邻镇的青年小生。初次见面,小生的长相虽然离小青心目中想象的爱人形象相差甚远,但见其一副憨厚、诚实的模样,小青也就应允了这门亲事。
    小青与小生相识后不久,为了挣些钱好置办嫁妆,同时也为了使今后的生活过得更好些,小青就跟随村里的姐妹外出打工。外面的世界虽然精彩,但小青由于没有技术,所以工作很不好找,即使找到活干也是高强度的力气活,而且待遇也不好,为此,小青虽留恋外面缤纷的世界,但现实却令她很无奈。在外出打工不到一年后,小青便返回家中。得知小青已返回家,小生便紧催着要结婚。很快,小青与小生登记结婚,小青本想从此以后就与小生相守在家,过着夫妻恩爱的幸福生活。但接下来发生的一切让小青坠入了痛苦的深渊。
    洞房之夜发现真相
    在结婚的当晚,小青发现小生竟有生理缺陷,根本就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这无疑让小青陷入深深的苦恼中,她痛恨小生欺骗自己,想到自己年纪轻轻就要忍受无“性”婚姻给自己带来的痛苦,小青心中颇有不甘,痛苦中她心中便生起要与小生离婚的念头。但她向小生提出离婚时,小生却坚决不同意。小青欲诉之法院,但一想到离婚的理由是令人闻之色变又难以启齿的“性”问题,她又一时没了勇气,加上小生苦苦哀求,让小青给他一个机会,等他一段时间,待去医院治疗后无效再离婚。善良的小青思虑一番后,又一次答应了小生的请求。     为了早日治愈小生的病,小青陪着他四处求医问药,不惜花费金钱和精力。但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治疗,小生的病情并没有明显好转。对此现状,此时的小生内心打起了“小九九”,他想到自己若离婚后,以后再婚的可能性就极少,他又央求小青,欲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帮他生个小孩,然后两人再离婚,出于对小生的同情,善良的小青又一次答应了他的要求。于是,两人花费一万余元,先后两次到湖南长沙某医院接受人工授精,但可惜皆未成功。
    在遭遇了财力、人力一场空后,眼见小生病情无望治愈,小青再次提出离婚,却未料遭到小生及其一家的强烈反对。想到为了治疗小生的病,自己不辞辛劳,跟随四处奔波,花费了不少金钱不说,还浪费了她最宝贵的两年光阴,而小生一家却如此自私、薄情,想到此处,小青痛恨不已;伤心之余,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她决定上诉法院,求助法律。
  鼓起勇气求助法律
    2003年11月,经过一番踌躇,小青终于鼓起勇气,来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生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家庭财产。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最终驳回了小青的离婚诉讼请求。面对打输的官司及人们的冷嘲热讽和流言蜚语,小青没有被击倒,她顶着压力,又一次坚决地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这起因“性”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案在新余市中院的极力调解下画上了句号,小青和小生自愿离婚,出于对小生的同情,家庭财产中小青除带走一对金耳环外,其余的均留给了小生,并自愿额外给予小生经济帮助2000元。
  告别无“性”婚姻     一位农村姑娘,为追求自己的“性”福,勇敢地站了出来向法律求助,这在当今社会特别是在相对封闭落后的农村,在人们仍视“性”为洪水猛兽的今天,其勇气确实值得赞赏。
    时下,离婚率呈不断上升趋势,而把“性”问题作为离婚理由的在离婚案件究竟占多大比例呢?为此,记者来到该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采访。据该院专门审理家庭纠纷的一位法官介绍:在2003年中,他们办理的离婚案件有210起,但以“性”为离婚诉讼理由的只有两起,这两起案件中均是丈夫“性”功能有障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办理此类案件,法院要求当事人出示医院证明,若证明中证实一方“性”功能出现障碍时,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但法院有时也会从家庭角度考虑,比如一方请求给予治疗时间,对此,法院会做工作进行调解,但若调解无效,法院会依法判决离婚。
    该法官还介绍:他受理此类关于“性”问题而导致离婚的案件,以农村居多,城市里极少,2003年中的两例均为农村夫妇。该法官分析,城市夫妇以“性”为诉讼理由少的原由,主要是城市青年观念开放,一般均有过未婚同居经历;而观念相对落后的农村,青年男女在婚前对双方均不甚了解,一般在婚后才能发现一方有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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