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来常往》著作权纠纷被立案 陈红蔡国庆成被告

  发布时间:2007/9/5 19:42:10 点击数:
导读:业界传闻不断的2003年春节晚会歌曲《常来常往》著作权纠纷终于从幕后浮上了台前。前天,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李丽霞(艺名李响),在海淀法院起诉了《常来常往》音乐制品的共有人李刚和该歌曲的演唱者陈红、蔡国庆。海淀…

   业界传闻不断的2003年春节晚会歌曲《常来常往》著作权纠纷终于从幕后浮上了台前。前天,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李丽霞(艺名李响),在海淀法院起诉了《常来常往》音乐制品的共有人李刚和该歌曲的演唱者陈红、蔡国庆。海淀法院已于当日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丽霞在起诉书中称:2002年10月25日,原告与李刚和另一歌手张金松共同出资,以李刚为歌词《常来常往》创作的曲谱作为蓝本,以李丽霞和张金松为原唱,共同委托王音编曲、组织乐队演奏并录制了歌曲《常来常往》的伴奏录音制品。三方商定,由李丽霞和张金松演唱该首歌曲,并将该歌曲作为向2003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组申报演出的曲目。但是,被告李刚在未经原告与张金松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制品提供给蔡国庆、陈红使用。事情发生后,原告曾多次就该伴奏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和《常来常往》的原唱权利等向李刚、陈红、蔡国庆提出交涉,三被告均置之不理,后该歌曲被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组采用。随后又多次在大型晚会上演唱并在数家音像媒体上播放其制作的MTV。


  原告认为,《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的共有人和《常来常往》歌曲的原唱人,对该伴奏录音制品和该歌曲的演唱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和邻接权,被告李刚未经共有人和原唱人同意,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制品转让给陈红、蔡国庆使用、演唱并从中牟取利益,侵犯了原告和共有人的著作权和邻接权。被告陈红、蔡国庆明知《常来常往》的伴奏录音制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常来常往》歌曲系他人原唱而仍然使用、演唱和播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原告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有:判令蔡国庆、陈红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等人制作的《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制品;判令被告李刚退回原告制作费4000元;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并在相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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