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出台规定:“一府两院”敷衍塞责可启用质询

  发布时间:2008/11/6 10:33:01 点击数:
导读:日前,(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提高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质量的决议》,决议今日通过本报向社会公布。  有专家认为,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是人大的权力得以实施的基础…

日前,(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提高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质量的决议》,决议今日通过本报向社会公布。

  有专家认为,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是人大的权力得以实施的基础性的平台和路径,最终形成的审议意见无疑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意志的表达,具有当然的约束力。但这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志在实践中却常常遭遇尴尬:审议意见是“一交了之”、“一回了之”,甚至干脆如“泥牛入海,了无音讯”。于是,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每在会议结束时,以“说了也白说”自嘲。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审议结果能否得到落实。要把审议意见的督办和决定、决议、法规的监督落实,作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继续和延伸,作为提高会议质量的落脚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要切实加大督办力度,努力增进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实际效能。

  决议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法规,交办的审议意见要依法及时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执行意见。在接到审议意见两个月内提出研究处理方案,由其办事机构送交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厅、室;六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并提请审议、表决。赞成票未过半数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继续办理后再报,直至通过为止。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议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延期报告。

  决议还明确,对执行决定、决议、法规及办理审议意见反馈、报告不及时的,敷衍塞责的,甚至拒不执行、办理的,常委会将视情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按照法定权限启用代表约见、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以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等方式,问责或追究责任。(记者 唐薇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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