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非法集资案两主犯获重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8/7/22 9:36:06 点击数:
导读: 本报呼和浩特7月21日电今天,本报记者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内蒙古高院对一起在全区具有重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蔡文国和李春平分别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本报呼和浩特7月21日电  今天,本报记者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内蒙古高院对一起在全区具有重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蔡文国和李春平分别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11月30日,被告人蔡文国注册成立赤峰蚁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5万元。2001年3月至2004年12月31日,被告人蔡文国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金及劳务费的手段,诱骗养殖户与其签订《委托养殖合同》、《蚂蚁养殖回收合同》,以此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为诱骗更多养殖户并消除其疑虑,被告人蔡文国用集资款随意投资、赞助,并在新闻媒体上做虚假宣传,夸大公司酒产品功能和质量,为提高公司知名度,购买荣誉证书,骗取他人的信任。经审计,自2001年3月至2004年12月31日,被告人蔡文国伙同他人用上述手段与养殖户签订合同2814人次,发放蚁种281285箱,非法收取租赁费总金额为人民币5625.7万元。2005年1月1日,被告人蔡文国将该公司转让给被告人李春平,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李春平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同样手段继续诱骗养殖户与其签订《蚂蚁养殖回收合同》,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经审计,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5月16日间,被告人李春平伙同他人用上述手段与养殖户签订合同2705人次,发放蚁种279461箱,非法收取租赁费总金额人民币5589.22万元。

    赤峰市中院认为,被告人蔡文国、李春平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做虚假广告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与养殖户签订蚂蚁养殖合同等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并将集资款肆意挥霍,致使养殖户的合法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蔡文国、李春平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蔡文国、李春平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蔡文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春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作出后,涉案的13名被告人均不服,分别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内蒙古高院经审理,除对被告人徐亚杰原审认定的转移赃物及收益罪变更为转移、收购赃物罪之外,对原审判决的其他部分均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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