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16省挪用06年中央支农资金逾6亿
核心提示:2007年,审计署对黑龙江、吉林、河北、山西等16个省(自治区)2006年中央转移支付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据不完全统计,16个省共挤占挪用中央支农专项资金6亿多元,抽审的50个县挤占挪用中央支农专项资金1.25亿元。
北方网7月25日报道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
据调查统计,2006年中央财政拨付到16个省(自治区)支农专项资金总计1264亿元,占当年这些省(自治区)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46%。据对50个县的抽查,2006年中央财政下达到这些县的支农专项资金总计54亿元,占这50个县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48%。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三农”的政策措施,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地方支农专项资金的投入,有效提高了基层政府支持“三农”发展的能力,促进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主要表现为:
——中央支农专项资金成为了基层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资金来源。2004至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给16个省(自治区)的支农专项资金年均增长24%;抽查的50个县这项资金年均增长31%。中央支农专项资金用于省本级、市本级和县级财政的比例分别为15%、9%和76%。
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二)中央支农专项的项目管理和资金分配层次多、链条长,管理机制不够科学。
主要是层层申报导致时间长、项目执行滞后和资金滞拨,影响效率。抽查50个县申报的4万多个项目,从项目申报到批复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占总项目数39%;从项目批复到资金到位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占总项目数32%。从资金拨付情况看,16个省(自治区)2006年下半年收到的专款占支农专款总额的65%(其中第四季度收到的占总额的29.92%);50个县第四季度收到的专款占支农专款总额的44%(其中12月份收到的占总额的22%),还有4.57亿元当年未收到。从项目执行情况看,这些县支农项目当年组织实施的占57%,当年按要求完成的占21%,未实施的项目占43%。由于项目下达和批复不及时、资金拨付迟缓、项目建设滞后,影响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部分地区存在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审计调查发现,一些主管部门(单位)受部门利益驱动或缺乏责任心,在支农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变相增加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一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农村公路、沼气建设、农村安全饮水等)和扶贫等项目的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也使一些乡村形成新的负债。审计抽查发现,50个县中有16个县(市)存在此类问题。如黑龙江省桦川、甘南两县中央补助扶贫项目,地方财政应配套575.84万元,实际上仅省级落实了60.56万元。
二是挤占挪用支农专项资金,影响政策目标实现。据不完全统计,16个省(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共挤占挪用中央支农专项资金6亿多元,其中抽审的50个县2006年共挤占挪用中央支农专项资金1.25亿元,用于平衡预算、弥补行政经费不足和发放补贴等。
三是截留、克扣农民补助,乱收费,损害农民利益。审计调查发现,有8个省(自治区)的10个县(市)存在此类问题。如湖北省监利县2005年擅自截留、扣发21.25万户农民的中央专项水稻良种补贴362.62万元,直至2007年7月经审计调查指出后才陆续发放到农民手中。
(四)地方本级预算编报中央补助收入不完整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在对2002年和2005年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审计调查中,审计署曾指出地方本级预算编报中央补助收入不完整的问题,财政部也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出台了《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要求“按上一年执行数或上级下达的预计数编报”。但从审计调查情况看,这个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2007年,16个省(自治区)有77%的中央支农专项资金未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编入省本级预算;50个县未将中央支农专项资金编入县级预算的比例高达95%。
三、审计建议
针对中央支农专项资金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二)进一步加快政府机构改革,改进中央支农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针对中央支农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部门职能交叉重复,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在资金分配、项目确定上的“责、权、利”不统一的问题,应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支农行政管理职能,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应确定一个支农资金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由其主要负责“三农”发展规划、政策、年度投向和投入计划布局的研究制定,统筹协调涉农资金管理,并围绕所规划的项目,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形成在同一区域资金的统一、协调互补和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口管理的“统分”结合的工作联系制度,规避多头管理带来的诸多弊端,确保支农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三)进一步完善中央支农资金管理方式,强化省级政府责任。中央财政应根据新农村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各涉农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各省财力情况的基础上,按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将中央支农资金切块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政府具体负责资金分配和项目的选择。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担负起管好、用好支农资金的责任,按照中央“三农”工作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特点,因地制宜,统筹分配,将资金落实到基层或具体实施项目,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效益性、效果性负责。
四、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6个省(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此次审计调查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对待、抓紧(逐条)研究、及时落实整改,以此进一步完善支农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各项支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馈意见看,基本上都对审计调查发现的违纪违规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意见,一方面追缴归还被套取、挤占挪用的支农资金,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目前已纠正和正在落实整改措施的占应整改资金的93%(其中50个县已纠正90%);另一方面加强部门协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以利于及时发现、纠正、处理问题,确保支农资金规范管理、安全合规使用。
附:中央支农专项资金审计调查的16个省(自治区)50个县名单
附:
中央支农专项资金审计调查的16个省(自治区)50个县(市)名单
河北省:任丘市、丰宁县、昌黎县、张北县
云南省:禄劝县、洱源县、鲁甸县
湖北省:仙桃市、天门市、监利县
黑龙江省:海伦市、尚志市、桦川县、甘南县
广东省:廉江市、兴宁市、饶平县
宁夏自治区:同心县、海原县、盐池县
吉林省:德惠市、前郭县、梨树县
山东省:沂南县、冠县、新泰市
山西省:平陆县、五台县、文水县
江西省:丰城市、南昌县、鄱阳县
四川省:仁寿县、大竹县、安岳县
河南省:舞钢市、西华县、固始县
海南省:五指山市、乐东县、文昌市
广西自治区:武鸣县、大化县、德保县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环县、定西市安定区
某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