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析北京奥运保密措施:泄漏一条绝密需负刑责

  发布时间:2008/8/11 13:22:11 点击数:
导读:新闻快读与之前的守口如瓶截然相反,张艺谋、陈其刚、李宁、刘欢以及之前知晓第29届奥运会开幕式内幕的一些人士,频频亮相各类媒体,充分满足人们对奥运会“保密协议”的好奇心。就在8月8日晚,被&…

新闻快读

    与之前的守口如瓶截然相反,张艺谋、陈其刚、李宁、刘欢以及之前知晓第29届奥运会开幕式内幕的一些人士,频频亮相各类媒体,充分满足人们对奥运会“保密协议”的好奇心。

    就在8月8日晚,被“保密协议”声浪包裹的世界最大的行为艺术画纸、“飞檐走壁”的点火方式等核心机密,随着北京奥运会的开幕,终于大白于天下。

    在全世界媒体的聚光灯下,北京奥组委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以其严密的保护措施,保护了全球40亿电视观众最后一刻的惊喜。为了这近乎“滴水不漏”的完美,其中的艰辛少有人知,而一旦泄密将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更不为一般人所知晓。

    “保密协议”如同催化剂催生百姓保密意识  泄漏一条绝密或两条机密就要负刑事责任

    “保守秘密已经成了参与奥运筹办的工作人员的职业要求。”据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的丁硕透露,这些秘密,上不能告父母,下不能告妻儿,更不能向朋友、同事有丝毫泄露。“无论是设计大师、工作人员、评委,还是国际奥委会的官员等,都无一例外。”

    据记者了解,之前那些知晓开幕式细节的人,如今都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

    保密成职业要求

    连保洁人员都要签“保密协议”

    林晖是北京一家媒体的摄影记者,他9岁的女儿林妙可在开幕式上演唱的一曲《歌唱祖国》,震撼了亿万华人的心。

    “虽然我自己就是记者,可我非但不能报道此事,也不敢跟任何人提及女儿的事情。”林晖说,这都是因为他和北京奥组委签了“保密协议”。

    前奥运体操冠军、现商业巨头的李宁,与林晖“同病相连”,为了操练“飞檐走壁”,他瞒了妻子、孩子整整一个月。

    知情人士透露,数量众多的服务人员也是开幕式保密工作的重点。

    从奥运会开闭幕式总导演张艺谋,到开闭幕式的创意、策划、技术保障人员,四百多人的营运队伍,全部吃住在北京市林翠西里一幢并不起眼的写字楼里。

    由于直接为开幕式驻地营运中心工作人员服务,每个服务人员都或多或少知道一些开闭幕式方案乃至开幕式点火方式的秘密。知情人士说,为确保保密工作万无一失,拥有这间写字楼的公司与每个服务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就连清洁员也不例外。

    像催化剂一样

    保密协议催生浓郁法律意识

    8月5日,已经是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的前世界冠军许海峰,明确回绝媒体有关他是不是最后的“点火人”的提问,只是一再强调,自己必须遵守火炬手的保密协议。

    “因为我与奥组委签了保密协议,有关开幕式的内容不能透露。”记者采访今年两会时,曾两度听到张艺谋在人民大会堂接受媒体采访时,这样回答打探开幕式消息的记者。

    “去年3月1日,我去开闭幕式中心报到的那天,第一次感受到了军事秘密之外的民间秘密保护的法律氛围。”空军政治部文工团编导赵洪武说。赵洪武是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创作团队的一员。

    “报到当天就签了3份保密协议。”赵洪武告诉记者,保密责任在整个创作团队已成为一种“天条”。

    记者曾听到一些法律界人士这样感慨:由于这些公众人物在公众场合不断重复“保密协议”的字眼,保密意识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意念,像催化剂一样,在中国老百姓的心中悄然发生着变化,他们开始懂得:某个组织为了某种利益可以通过签保密协议的方式保护某种商业或技术秘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法专家李顺德研究员8月10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奥运会开幕式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就是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济信息。签署保密协议就是北京奥组委采取的保密措施,因为所有与奥运会有关的内部信息都具有技术和经济信息的价值,比如,开幕式最抢眼的内容一旦被泄露,拥有转播权的电视台的广告利益就会受到影响。所以,主办方的保密责任会基于为多方利益体(如观众的期待、创作人员的著作权等)的考虑,来捍卫开幕式的核心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护商业秘密最系统最权威

    “一提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们会马上想到奥运会徽、吉祥物和口号等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问题,其实,根据我国与WTO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未公开的信息等。奥运会开幕式就属于这种未公开的信息。”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来小朋告诉记者,这种未公开的信息就是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来小朋教授说,商业秘密是一种状态,不是一种权利,所以我们不能叫商业秘密权,因为商业秘密是无形的,所以把它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据记者了解,我国为了履行国际奥委会要求的对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做出的相应承诺,出台了相关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如《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声明》、《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

    有关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中有所体现。如其第三条就规定,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创作成果,包括其他与奥林匹克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李顺德表示,开幕式内容就属于这类客体。我国大约有几十部法律都提到商业秘密保护,但最系统和全面的规定,要属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旦泄密要负何责

    泄漏一条绝密或两条机密难逃刑责

    李顺德说,对违反奥委会规定的处罚,一般都以主办国的法律为处罚依据,我国对涉及奥运会商业秘密的保护,一般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进行。

    “奥运会开幕式内容具有双重秘密性,它既是国家秘密,又是商业秘密。因为它既是国家的大事,涉及国家利益,又因为奥组委的商业化运作,属于商业行为。”李顺德说。

    “但从其整体特点分析,它还是商业秘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博士张明认为,奥委会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它与北京奥组委实际上是合同关系,属于保密合同。其间涉及国家利益,但不属于国家秘密。

    据签署过“保密协议”的奥运会开幕式导演组的成员透露,保密协议规定,泄漏一条绝密或者两条机密消息,就要负刑事责任。

    对此,张明解释说,刑法中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这种行为的量刑分两个层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就是指给权利人的生产、经营等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等情况。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也可以是单位(如电视台),对单位处罚可以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实行“双罚制”。

    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张明说,这个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这个罪的量刑也分两个层次: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刑法也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泄露国家秘密,也参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量刑处罚。

    从量刑的层面讲,侵犯商业秘密与泄露国家秘密所处的刑期相同,但侵犯商业秘密因涉及商业利益,还附加了罚金处罚。(陈煜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
 

上一篇:业内人士:“不违法赚不到钱” 揭秘偷倒渣土背后“潜规则” 下一篇:最高法院国家赔偿办公室主任刘志新谈国家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