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质疑药监局两次发文强推药品电子监管网

  发布时间:2008/9/15 16:49:59 点击数:
导读:昨天,代理防伪企业状告质检总局强推“电子监管网”的律师周泽,又向国家药监局发出律师建议书,称国家药监局也替中信21世纪强行向生产企业推销业务,违反《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应予纠正。国家药监局新闻…

昨天,代理防伪企业状告质检总局强推“电子监管网”的律师周泽,又向国家药监局发出律师建议书,称国家药监局也替中信21世纪强行向生产企业推销业务,违反《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应予纠正。国家药监局新闻处当天回应:尚未得到有关律师函的信息。

  律师函称,国家药监局今年4月10日和9月7日两次发布通知,要求凡生产、经营《入网药品目录》中药品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药品目录》中产品上市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

  “药监局对是否应该搞一个电子监管网来进行药品监管,未进行科学论证,也未搞招投标,是强行推广香港公司中信21世纪电讯有限公司投资经营的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这让人质疑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周泽表示,药监局应立即停止推广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违法行为,否则作为防伪企业代理律师,他们将诉诸法庭。

  周泽介绍,有关资讯反映,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与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目前已两网合一,两网所属公司地址都是“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8层”,联系方式完全一样,网络查询也是统一的。律师函透露,经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经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陈晓颖。

  对此,国家药监局新闻处有关负责人申处长昨天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新闻处尚未得到有关律师函的信息。有关电子监管的问题,可以参照中国网上记录的9月3日该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该局例行发布会上的表态。记者随后查阅发现,当时颜这样表示:“我们今年4月份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册剂实行电子监管的工作决定……药品确实跟其他的商品不同,它跟人的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电子监管码是科技进步基础上推行的比较先进的监管手段。”(胡笑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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