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途中遇车祸身亡而客运公司不负事故责任——

  发布时间:2008/9/22 16:10:31 点击数:
导读:乘客途中遇车祸身亡而客运公司不负事故责任——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作者:张传军发布时间:2008-08-1909:41:01〔案情〕  2007年5月的一天,李某购票后乘坐的某客运公司的大客车…

乘客途中遇车祸身亡而客运公司不负事故责任——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作者:张传军  发布时间:2008-08-19 09:41:01

 


 

〔案情〕

    2007年5月的一天,李某购票后乘坐的某客运公司的大客车途中与一辆对面驶来的大货车发生碰撞,两车均严重受损,并致使李某当场死亡,还有一部分乘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的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家属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客运公司赔偿丧葬费、交通费等1万余元,以及死亡赔偿金14万余元、李某母亲的扶养费13万余元,共计28万余元。

〔分歧〕

    就本案的法律适用及赔偿范围方面,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客运公司形成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客运公司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来处理,其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客运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而本案中客运公司的服务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应当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客运公司赔偿范围应当仅限于直接的财产损失。而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损害赔偿性质,被扶养人生活费则是第三者损失,这两项既不是客运合同关系中的直接损失,也不属于间接损失,而且也不是被告在与李某订立客运合同时所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故不应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客运公司违反了将李某安全送达到目的地的合同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丧葬费,还应包括由于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和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客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中,根据客运合同,被告客运公司负有安全护送乘客李某的义务。而被告在履行义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虽然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是案外人(肇事大货车司机)所直接造成,但从我国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规定来看,其中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因此,被告客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显然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本案如何适用法律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客运公司有违约行为,而大货车司机由于违章驾驶将李某撞死,对李某已经构成了侵权。原告要么选择违约赔偿之诉,要求被告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么选择侵权赔偿之诉,要求大货车司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选择以被告违约为由提起违约赔偿之诉,应当说是明智的,也是合理的。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是两个不同的诉讼,其适用法律也不尽相同。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比较多,目前主要有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合同法等法律,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若是侵权损害赔偿,则可以适用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本案原告针对被告客运公司只能就客运合同提起违约赔偿之诉,而且也提起了合同违约赔偿之诉。问题在于原告虽然提起了违约赔偿诉讼,但却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进行赔偿,是自相矛盾的。如果我们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合同法来比较的话,合同法显然属于后法和特别法,根据后法优先和特别法优先的原则,本案也应首先适用合同法。因此就原告提起的违约赔偿诉讼,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3.本案赔偿范围的界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但不应超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损失。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作为客运公司在承运中致乘客死亡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如何确定。这里的损害赔偿显然是人身损害赔偿,而争议最大的就是死亡赔偿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抚慰金主要包括3种形式: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从这个司法解释来看,死亡赔偿金似乎属于精神损失的范畴。而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是不应包括精神损失的,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专门规定了精神抚慰金内容,并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属于精神损失的范畴。那么剩下的问题便是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被告客运公司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应当说,就客运合同而言,乘客有可能在运输途中出现伤亡事件,这是作为承运人所能预见到,而且是应当预见到的正常风险。作为客运公司在与乘客订立客运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如果乘客途中发生伤亡,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就可能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其中当然应当包括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等在内。这并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关于赔偿损失的原则性规定。

    4.本案客运公司的追偿权

    本案客运公司基于客运合同关系对李某负有合同违约赔偿之债,而大货车司机基于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对李某负有侵权赔偿之债,客运公司与大货车司机之间负有不真正连带责任。原告既可以选择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大货车司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本案李某的死亡是由于侵权第三人(大货车司机)违章驾驶侵权所致,因为侵权第三人(大货车司机)为终局责任人。客运公司在向原告赔偿了相关损失后,还可以依照其与大货车司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关系,向大货车司机(车主)进行追偿。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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