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09/2/20 8:38:10 点击数:
导读:新破产法在第2条中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

新破产法在第2条中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这就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破产不再是国有企业的“专利”,国有企业的破产从行政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政府由过去全面主导国企破产,到今后即使不是全部,至少也是绝大部分退出破产事务,只在有限时间、有限范围保留了它的作用(除了国企与金融机构破产事宜,基本上已没有政府的影子)。政府基本退出破产事务,意味着所有企业将受到同一“劣汰”原则的约束,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市场里的投资、交易将更为公平,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将有效发挥作用。市场中的利益格局和利益预期也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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