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2009/3/24 15:42:21 点击数:
导读:凤凰公司诉郑郁青、陶修明设立的夫妻两人有限责任公司未清算即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案[案情]原告:徐州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被告:郑郁青,女,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

凤凰公司诉郑郁青、陶修明设立的夫妻两人有限责任公司未清算即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案 [案情] 原告:徐州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被告:郑郁青,女,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股东被告:陶修明,男,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股东郑郁青、陶修明为夫妻关系,均系原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公司)股东。1995年12月13日,三水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凤凰公司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10.08‰,还款日期为1996年3月13日,以三水公司房产设定抵押。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三水公司付利息至1998年4月,其余本息未付。三水公司是1994年11月15日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股东为郑郁青、陶修明,法定代表人为郑郁青。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徐州洲海玻璃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资产135万元以偿还银行贷款,执行后,三水公司遂以公司资产被执行完毕,无法经营为由,于1999年6月10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公司注销登记申请,并于申请表中注明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如有债务,由郑郁青、陶修明承担。”此后,三水公司于同年10月6日、10月23日、11月6日在《彭城晚报》上登报声明:“徐州市三水水产有限公司已宣布注销,请予以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同年11月10日,工商部门核准注销了三水公司,但自公司决定解散至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期间,三水公司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工商部门亦未审查。1999年10月27日,凤凰公司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水公司还本40万元,付息95040元。诉讼中因三水公司注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将被告变更为郑郁青、陶修明,二被告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三水公司已注销,其作为公司股东不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另原告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在一、二肾诉讼期间,二被告以帐册丢失为由,拒不提供公司帐务簿及资产状况。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注销后,其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清理责任还是清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公司解散后未进行清算,可以推定原公司财产已由股东接受。虽然股东不提供公司帐册,无法判断其占有资产的具体形态和数额,但从证据规则分析,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此可以推定郑郁青、陶修明接受的资产大于或等于债权,赔偿责任的份额可以确定为40万元本金及利息损失。而股东在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而没有进行清算,就没有必要判决他在公司注销后再承担清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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