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 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09/3/24 15:42:51 点击数:
导读:申文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06年11月8日得知公司的司机申武(申文的弟弟)以接待客户的名义将公司的黑色加长型林肯城市轿车开走。次日,申文从申武处得知林肯轿车已经被扣押在本市罗敬街1号,已被谢某扣押…

  申文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06年11月8日得知公司的司机申武(申文的弟弟)以接待客户的名义将公司的黑色加长型林肯城市轿车开走。
    次日,申文从申武处得知林肯轿车已经被扣押在本市罗敬街1号,已被谢某扣押,故代表公司报警,后经警方调查了解到2006年11月9日申武与谢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申武以公司所有林肯轿车(价值100余万元)作为质押物,向谢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同时期限为三个月.
    实业公司认为申武不能以公司财产担保他个人的借款,故委托中银律师事务所吴滨、徐强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林肯轿车。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在原告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下,将质押物林肯轿车扣押。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最终判决谢某返还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林肯轿车。
    律师认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林肯轿车为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被告谢某明知该车之所有人非申某,其无权处分该桥车作为抵押物,故谢某应该返还该车。本案中,申某与谢某涉嫌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合同法》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因此双方的《借款协议》乃无效合同,质押担保的约定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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