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民商事案件调解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9/4/17 9:02:21 点击数:
导读:我国绝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农村,农村特有的风土人情,风俗习惯,处事哲学都有其独到之处,这是因为农村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纠纷,处理事情的方法与城市不尽相同。他们一般都会重视家族观念,服从长辈权威,愿意听头面…

 我国绝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农村,农村特有的风土人情,风俗习惯,处事哲学都有其独到之处,这是因为农村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纠纷,处理事情的方法与城市不尽相同。他们一般都会重视家族观念,服从长辈权威,愿意听头面人物意见,即使案件由法院审理他们也要考虑以上观念,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07年基层法庭审理农村民商事案件2569件,调解率为83.3%,2008年审理农村民商事案件2704件,调解率为86.06%,实现了法律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目标。主要就是我们基层法庭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注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依靠农村特有的善良习俗以及风土人情来化解纠纷,消除矛盾,达到胜败皆服。通过对我院两年来审理农村民商事案件调查,农村案件调解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农村案件调解既要讲法律又要灵活疏导

    虽然经过多次普法宣传,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遇到纠纷他们也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出发点以及考虑问题的角度与其他当事人会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官要灵活客观运用法律和风土人情来审理案件。这是因为农村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是财产纠纷,婚姻纠纷,邻里纠纷,抚养纠纷,这些纠纷主要是在同村或者是有亲属和其他关系人之间发生的,老百姓对这些纠纷有自己的看法和评判标准,针对此种情况,我们的法官就灵活把法庭延伸到百姓最近的地方,深入农村,深入到社区,深入到学校,深入到田间地头,通过和百姓打成一片,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广泛进行调查研究,在群众中找到证据,讲事实摆道理,使得当事人和旁听老百姓明白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依靠群众进行审判和调解,把法律的力量,道德伦理的力量,乡风民俗的力量和群众监督的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对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说理释法,解决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模糊认识,面对面谈问题,讲事实直到案结事了,息诉止争。这样既化解了矛盾又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也方便群众诉讼,节省他们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其他支出,对当地群众也是法治教育的过程,对我们法官也是一种监督,正如王胜俊院长指出的,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保护人身安全,还期待保护更为广泛的其他社会权利,不仅要求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还期待从根源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不仅要求司法结果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不仅要求法官是公正的,清廉的,还期待法官是和蔼的,亲民的。因此要想做到亲民就必须贴近百姓,深入审判一线。在审理农村案件中,有些法律关系完全可以另案处理,如果草率结案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所以在审理农村案件中,一定要考虑农村特有的处理问题方法,既要讲法律,又要灵活运用,还要及时疏导安抚当事人,缓解他们冲动情绪,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二,审理农村案件特别要注重证据真实公正

    当今百姓期待的还是法院要把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和谐案。经的住历史的检验,办铁案就是要保证案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精品案就是在铁案基础上对案件质量的更高要求,和谐案是审判结果的最佳体现,也就是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舆论效果的最佳统一,达到服判息诉,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对于农村案件的当事人不要拘泥于民事证据规则规定,更要继承马锡武审判方式,依靠群众,相信群众,这是因为有的农村百姓往往在证据把握上有疏漏,如果我们不能真实,公正的还原案件真相,仅仅依靠老百姓提供的证据,就会使老百姓之间原有的矛盾更加恶化,这样原有的矛盾得不到解决,反而又增加新的矛盾。所以要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息诉止争,基层法庭法官断案就要考虑民俗民风,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深入到老百姓所在村以及村民组调查调解,还原客观事实真相,尽可能使案件真相大白。让百姓在旁听中明辨是非,有时百姓众口一词也是案件得以顺利调解的基础。

    三,审理农村案件更要公正执法细致入微

    我院法庭受理案件数占全院案件80%以上,面对农村熟人社会,法官就要处理好司法公正和农村社会乡里乡亲之间关系,对每个邻里纠纷案件,都要力争到田间地头,街坊邻居查看案情,因为只要我们工作细致了,往往老百姓就会服帖,仅仅讲证据规则,在农村是不行的,原告做了什麽,被告做了什麽,凭空是想象不出来的,只有到现场才能还原所有的案情,因为老百姓见到法官来了,就认为是重视的,认真的,一般都很配合。所以办理每一起案件,都要深入到现场,让事情发生前后的情况尽量还原,法官心中也有个底,虽然我们强调法律事实,但农村老百姓接受的还是客观事实,我院法官就是充分利用法庭贴近百姓的优势,一开始就利用送达应诉材料这一环节,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言语亲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也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审理农村民事案件过程中,尽量召集村委会,有威望的长者以及双方当事人到场,发挥法院居中裁判的威信,运用冤家宜解不宜结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善良风俗进行调解,就可以把绝大部分只为争口气的官司予以调解。民间纠纷看似细小,鸡毛蒜皮,但却是许多恶性案件,群体案件的导火索。因此,我们的法官必须善于处理民间纠纷,公正执法,细致入微。耐心听取当事人双方的辩解,分清是非,在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基础上,灵活运用俗语,谚语,典故,歇后语,俏皮话等与群众交流,运用乡规民约,风俗习惯,道德伦理等易于群众接受的道理说服感化双方,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四,充分利用法庭司法为民,贴近民心优势进行调解

    法官处理案件,追求的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但是当前追求社会效果已经成为主流,我院法庭就是利用这一优势,想方设法地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既调解了案件又贴近了百姓。虽然基层法庭面对的都是琐碎的案件,而且案件压力大。但是我院针对此种情况,通过推行一系列举措,特别是实行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量化考核标准,加大对民事案件调解力度,对调解案件的优秀法官在晋职晋级,评先选优等方面予以重用,同时改变一些工作方法,提高审判效率,推出假日法庭,巡回法庭,速裁法庭,集日法庭等一系列措施。又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对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商事案件实行速裁。使得我院近年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均达到88%以上。特别是巡回法庭和集日法庭不仅方便了老百姓,还普及了法律知识,也为促使当事人解决纠纷找到了新途径。

    五,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最大信任也是农村案件调解基础

    农村老百姓还有个最大特点就是只要是他们信任的人,所说的话他们就最信任,这就需要我们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最大化的互信,我们法官来自人民群众,以服务和忠诚人民利益为天职,因此法官要确立诚信执法理念,面对人民群众要情真意切,讲真话,主持公道,要给群众以热心,诚心,以心换心,建立当事人对法官的最大信任。俗话说的好打铁还需自身硬。所以我们法官要内强素质,养成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优秀的道德品质,深厚的法律功底。时刻牢记人民群众就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从心中认识到原被告双方地位是等同的,不要存在一方高贵,另一方位卑的思想。只要我们是真心为他们处理事情,不偏不倚,一碗水端平,绝大多数案件都会案结事了,胜败皆服。

    总之,要使占基层法院绝大多数农村民商事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就要让法庭一直流动在老百姓的田间地头,流动在老百姓的门口,使得老百姓能直接感受到法庭就在他们身边,再通过我们的辩法析理,把法律政策同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是非评判结合起来。实现人民群众与法庭审判活动互动,使得法庭成为农村伦理是非的评判场,通过到村头,地头开庭,让左邻右舍旁听庭审,了解法官庭审程序和法官断案的依据,他们听懂了,信服了,自然就会满意了。老百姓就会说谁有理谁没有理,依靠群众的舆论为我们法官做调解工作起到辅助作用,真正实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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