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看法-大律师讲堂:完善律师会见权,保障受辩护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7/7/25 15:22:59 点击数:
导读:2017-03-11长三角刑辩中心辩护邦完善律师会见权,保障受辩护的权利作者:周小羊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这一款对犯罪嫌疑人、被…
2017-03-11 长三角刑辩中心 

完善律师会见权,保障受辩护的权利

作 者:周小羊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这一款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不便委托辩护人时,将代为委托辩护人的主体限定为是监护人、近亲属。在实践中这一规定的僵化操作引起了很多不便,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一、现实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很大比例是远离家乡和亲人的打工人员,被关押之后自由受限,委托律师主要还得靠同在外地打工的亲朋好友。所以实践中着急着来帮忙请律师的,经常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居男女朋友、老乡、远亲、同事等等。

二、面临困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些没有及时获得律师帮助不是因为没钱支付律师费,周边的朋友很多愿意代为支付律师费,但由于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一般不涉及),没有直接委托律师的权利。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老家很多在偏远的农村,经常联系不上其近亲属,或者即使联系上也由于口音、文化层次和地方太远等情况不能及时办理委托手续。而虽然有人支付律师费,但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书,看守所又不接受律师的会见申请。这种情形导致很多案件被延误办理。

三、有法可循。《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有权委托律师辩护,如果有人愿意为其支付律师费,其也完全接受律师的辩护服务。那么这种情况只要征询其本人是否同意委托申请会见的律师为他的辩护人,就可以解决实践中的逻辑僵局了。

综上,笔者建议统一规定:

1、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朋好友有权帮助其支付律师费并先期聘请律师。

2、律师在尚没有近亲属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凭律师证和所函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会见时第一时间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同意委托其为辩护律师,同意即签署委托书,将手续补给看守所;若不同意则立即终止会见。或者:规定此种情形由看守所民警将律师的委托手续带往监室,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同意委托该律师为辩护人,同意则办好手续正常会见,不同意则将情况通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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