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创业,馅饼还是陷阱?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8/8/10 9:38:27 点击数:
导读:任山葳绘加盟后合同履行出现分歧退还预付款要求未获支持  本报讯(记者刘晓燕通讯员范静)加盟后,公司推出自己代理项目的免费版本,为此曹剑锋将特许商告上法庭,要求退回全部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近日…



任山葳 绘


加盟后合同履行出现分歧

退还预付款要求未获支持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范  静)加盟后,公司推出自己代理项目的免费版本,为此曹剑锋将特许商告上法庭,要求退回全部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曹剑锋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2日,曹剑锋汇给商之讯公司买断费3.8万元。同年11月17日,曹剑锋与商之讯公司签订《TQ洽谈通核心代理合作协议》。其主要条款为,商之讯公司授权曹剑锋为长沙地区TQ洽谈通核心代理商,负责所属地区商之讯公司TQ洽谈通的市场、销售和服务工作,享受TQ洽谈通直销进货价2折政策,对授权销售期限双方约定为直至所有预付货款扣完为止。预付款金额3.8万元。曹剑锋必须遵守TQ洽谈通总部的全国统一市场价格和促销政策,严禁压低或哄抬TQ洽谈通价格。商之讯公司为曹剑锋提供TQ洽谈通在线注册管理系统,并尽力保证使该系统有效运行。

    签约后,商之讯公司授权曹剑锋为长沙地区TQ洽谈通核心代理,授权期限为2005年11月22日至2006年11月21日。曹剑锋随即开始经营。期间,商之讯公司推出TQ洽谈通免费版。

    2007年5月29日,曹剑锋致函商之讯公司称,合同期限已满,特以书面形式通知商之讯公司不再续约,要求全数退还剩余货款。

    商之讯公司提供的后台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1月24日,曹剑锋仍有TQ洽谈通代理经营行为。

    法院认为,曹剑锋与商之讯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属格式条款,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中,关于代理期限的约定,双方约定为“直至所有预付货款扣完为止”,格式条款为一年,二者明显不同,依法应当按照非格式条款确定履行期限。曹剑锋虽致函称不再续约,并要求退还剩余货款,但合同履行期限并未届满,合同亦未依法解除,且曹剑锋在2008年仍存在履行行为,故其要求退还全部预付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商之讯公司推出TQ洽谈通免费版,虽属违约行为,但合同并无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曹剑锋要求商之讯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当事人说

原告:没有得到营销支持

被告:出免费版本不违约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范  静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17日,原告与商之讯公司签订《TQ洽谈通核心代理合作协议》,商之讯公司同意其成为湖南长沙地区TQ洽谈通核心代理商,并承诺为其提供营销支持。当时,签订代理合同时,洽谈通软件是属付费才能使用的软件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投入了相当的人力、资金开展经营活动,但是,由于产品本身问题不断,且没有得到商之讯公司的任何营销支持,只售出几套产品。商之讯公司更于2007年1月21日开始对外实行“TQ洽谈通”软件终身免费使用,严重违约,使原告的业务无法开展,还遭到客户投诉与辱骂,给原告造成更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原告遂向商之讯公司要求退还预付款,没有得到回应,故诉请法院判令商之讯公司退还预付款3.8万元,赔偿因商之讯公司违约造成的违约金1.9万元。

    被告辩称:合同签订后,商之讯公司做了一系列的推广工作,合同没有约定给原告进行面对面的面训或者培训,商之讯公司发布一个关于洽谈通的免费版本是在没有取得经济利益并且支付推广和广告费用之后,目的是为了类似于原告这样的代理商取得更大的收益而作出的举动,免费版本与收费版或标准版有巨大的区别,其推出并不会导致原告等代理商经销原标准版洽谈通的经营和收益,不构成违约更谈不上侵权。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规定,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新闻观察

宣传材料水分多 加盟合同要细看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张  欣

    目前,我国加盟市场良莠不齐,有的总部挂羊头卖狗肉,有的加盟商因此创业不成,损失惨重。

    小陈偶然看到了某时尚产品加盟店的广告,广告称该时尚品牌知名度很高,市场占有率很大,总部为加盟商提供充分的广告、技术、培训、管理等支持,给加盟商超低折扣。小陈交纳了数万元的加盟费和保证金,签订了加盟合同。后来,小陈发现总部的广告登在一个不知名的小报上,所谓的技术支持、管理培训就是发给小陈一本经营手册,而总部提供的货品与当初宣传的品质相差甚远,毫无特色,随便在小商品批发市场就能买到,而且价格比总部给的还低。小陈觉得受了骗,向法院起诉,以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与总部签订的加盟合同,要求总部退还加盟费、保证金,退还货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陈与总部签订的合同中,根本没有小陈所述的那些令人心动的承诺,也没有广告支持、技术培训方面的具体约定,关于总部提供的产品,既没有约定品质也没有验货的细节,根本无法判定总部存在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最后只得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小陈的问题就出在太轻信总部的加盟宣传,而没有认真审慎地查看推敲合同内容。宣传得再天花乱坠,最终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还是合同。小陈签订的合同中,就一些对维护小陈权益至关重要的内容根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模棱两可,合同中没有约定总部有提供广告支持的义务,而对于至关重要的产品质量问题,既没有约定产品的品牌,也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只是约定加盟商能够证明质量有问题的,总部可以换货,换货、再换货,至于怎么换、多长时间给换、换了还有问题怎么办,一概不提,而就技术培训和管理支持,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具体的内容及提供的时间和方式。因此,发生纠纷的时候,小陈拿着一份对自己保护非常不到位的合同,是很难胜诉的。

    法官告诉记者,在签订加盟合同时,有一些条款对加盟商是至关重要的,一定要严格把握,仔细推敲。例如产品的品牌、质量标准,加盟商就产品质量达标应提供的证明文件,订货确认的形式,送货的时间,验货以及确认货品数量质量应履行的手续,发现货品有问题时通知的形式、时间,总部换货、退货的条件、时间,广告宣传、培训指导的具体内容及提供的形式和时间,加盟费、保证金是否退还、如何退还,返利的条件、形式,合同解除的条件,违约金等等。签约时就应该有风险防范的意识,想一想合同履行过程可能会出现什么问题,而就相关条款,要尽量约定明确、详细。通常,总部会提供事先制作好的格式化的合同,加盟商一定要仔细阅读,就约定不清楚的问题,或者认为有必要修改的条款,一定要签订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法官提醒

宣传材料保存好 诉讼也要讲技巧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张  欣

    加盟后,发现自己上当了,该怎么办?

    对此,审理了多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曲育京法官说,加盟商一定要保存好加盟总部的宣传材料,并采取适当的诉讼技巧。

    曲育京告诉记者他审理的一个案件,上当的加盟商因为采取了恰当的诉讼技巧,为自己挽回了一些损失。

    小叶在网上看到了某国际企业管理公司的加盟宣传,很动心,总部公司向小叶提供了加盟手册。该加盟手册上载明,公司具有国际背景,涉足服装营销几十年,集合国内外名牌货品,迎合消费潮流,全新营销模式,资金实力雄厚,品牌纯正,质量上乘。小叶还到总部的样品室参观考察,看到的服装样式新颖,做工精细。小叶看后认为值得一干,于是交纳了高额加盟费,签订了加盟合同。但是后来发现,总部根本没有什么国际背景,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与当初承诺的有很大差距,不但不是名牌,而且款式陈旧,质量低劣,都是过季的库存积压品,价格还比市场上高出许多。小叶意识到自己上了当,但是总部态度强硬,坚决不同意退钱。小叶采取了不同的诉讼技巧,她向法院起诉,认为总部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退还加盟费,赔偿损失。

    经过审理,小叶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曲育京告诉记者,小叶的胜利,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选择了正确的诉讼角度。小叶在签约的时候,也没有足够的细心和清醒,合同内容对她也很不利。小叶想要回自己的钱、补偿损失,可以通过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等途径实现。而合同的效力主要反映法律对缔约人之间的合意的评价,法律对合同效力的确认予以了明确规定,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否定合同效力的。而想解除合同,要么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否则,就必须达到法定的解除条件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无论解除合同还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最基础的依据都是合同,而加盟商拿着漏洞百出,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是很难保护自己的。

    曲育京说,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销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而在近年审理的加盟纠纷中,授权人夸大宣传、不实宣传的现象还是很普遍的。例如小叶的案子,总部向小叶提供的宣传手册的内容,应视为其对加盟相关信息的披露,在该加盟手册中总部对加盟品牌的历史、知名度、经营产品的品质、经营管理的模式均作了不实宣传,足以诱使小叶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与其订立加盟合同,因此总部公司违反了如实披露义务,提供了虚假信息,该行为已构成欺诈,其与小叶签订的合同应该予以撤销,并且返还小叶交纳的费用,赔偿小叶的损失。

    曲育京说,在决定加盟创业之前,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是很必要的。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研读一下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慎重签约;在履约过程中,要注意保存证据;发生纠纷时,也应该依法寻求救济,相同的事实,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果。

 

新闻链接

开了一年加盟店

打了四个月官司

    因为事先没仔细调查,没发现总代理未经工商部门注册,浙江省慈溪市的郑某开品牌服饰加盟店一年,打了四个月的官司。2007年3月,慈溪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协议无效,上家叶某退还郑某1.3万元的信誉保证金和营业道具费。

    郑某是一家服装公司的员工,入行好几年,对服装市场比较熟悉。她觉得慈溪的服装市场行市不错,于是便开始四处找寻品牌服饰加盟。通过网络搜索,郑某发现福建的一家公司正在寻求加盟商,于是电话联系了在该公司网页上找到的浙江总代理负责人叶某。为了慎重起见,郑某和对方约好时间后,亲自到该品牌设在杭州的浙江总代理处看了一下。看过服装的款式、面料、价格、加盟方式后,郑某与浙江总代理订下了加盟1年的合同。“当时一门心思只关注利润如何,根本没有想到要审查合同,拿过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就下笔签了字。”郑某说。

    2006年1月,双方因为如何打款的问题发生了矛盾,叶某突然以郑某销售未达到要求为由,停止了供货。经了解,郑某发现早在2005年10月,叶某就开始向慈溪一家裤行供货,导致裤行与她的服饰店形成竞争关系,而且该裤行的价格比她店里还低,直接威胁到她加盟店的销售情况。

    2006年6月,郑某将叶某告上法庭,称对方在合同期内单方面违约,给她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对方退还保证金和营业道具费,赔偿1万元。但起诉不久,郑某通过工商部门查询得知,该公司的浙江总代理竟然未经工商部门注册,叶某当时无权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加盟合同。郑小姐当即改变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定他们当初签订的加盟协议无效,对方退还保证金和营业道具费。(竹  雨)  

 

背景知识

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特许经营一般依靠下列纽带来联系特许商和加盟店:

    1.商标

    产品商标、商店字号和服务字号,是一种可以明确描述的自然人或法人产品或服务的标志。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特许经营,商标都是构成特许经营的基本因素,是其体系的基石。特许经营协议签字之后,特许商便把商标提供给加盟商使用,且负有严格维护该商标形象和声誉的义务。

    2.特殊技能

    特殊技能是现代特许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欧共体曾给特殊技能下过定义,即必须是秘密的、实质的和可鉴别的。所谓秘密,即特殊技能具有独创性,如果不与特殊商联系就不能获得。实质性指特殊技能对加盟商必须是有用的,能帮助其带来利益。可鉴别性指特殊技能可以用一种确切的方式描述下来,以证明它能满足保密和实质性的条件。

    3.经营模式

    特许商不仅提供给加盟商商标、特殊技能,而且还提供一整套营销和管理的系统,包括培训、店址选择、行为规范、财务制度等。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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