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开账户 谨防被骗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8/8/10 9:39:58 点击数:
导读:图为本案二审宣判现场。冯其江摄网上银行存款信息泄露钱款被人转走损失自负  本报讯(记者李芹通讯员周瑞平)储户吴龙轻信无担保贷款小广告,根据他人的“遥控指令”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结果他…



图为本案二审宣判现场。 冯其江 摄


网上银行存款信息泄露

钱款被人转走损失自负

    本报讯 (记者  李  芹  通讯员  周瑞平)储户吴龙轻信无担保贷款小广告,根据他人的“遥控指令”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结果他的网上银行账户近10万元被人转走。吴龙认为自己未进行交易,巨款不翼而飞,银行应赔偿。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网上银行存款引发的储蓄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吴龙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7年4月,在芜湖经营餐厅的吴龙急需流动资金,看到报纸上有人发布可提供无担保贷款的小广告,就打电话联系。一位自称地下钱庄的“李经理”告诉他要办无担保贷款,先要办理一张建行存折,并特别强调让吴龙不要存钱进去,只是核实一下真实姓名,因为发放贷款要求实名制,也便于他找银行的熟人查一查吴龙有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若无即可放款。

    4月24日,吴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以下简称长江路支行)办理了一张账号尾数为2035的银行存折,同时办理了一张账号尾数为7836的龙卡(储蓄卡)。当日,吴龙以该龙卡向长江路支行申请办理了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功能,双方签订了书面电子银行个人服务协议。协议中对网上银行服务内容、客户身份与安全保障、客户指令、客户资料、错误的处理、服务费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约定,吴龙在协议上签字认可,相关密码均由吴龙自行设定。

    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过程中,吴龙与地下钱庄的“李经理”联系借款事宜,“李经理”表示要有一定的存款担保,如想贷款40万元需存入10万元来证明日后的还款能力。吴龙按照“李经理”的要求提供了其在长江路支行开立的存折账号,并在存折上存了10万元。当日中午,吴龙到建行芜湖新百处网上银行系统查询,发现其龙卡上9.99万元存款被人转账提取,银行收取了转账手续费35元。吴龙随即找到长江路支行查询情况,长江路支行在提取详细资料后告知吴龙,该款是通过个人电子银行转账被人划走的。吴龙立即报警,但该案至今未破。和银行交涉无果后,吴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长江路支行赔偿自己经济损失999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龙将其账号、密码及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告知他人,他人就可以利用这些信息通过建行网站开通该账户的网上银行服务普通客户功能。建行在客户能够准确输入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的前提下,对客户发出的转账、汇款指令予以接受并执行,是在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反规范程序的操作。作为储户,吴龙未能尽到对自己的银行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致使他人控制其账户并将其存款转走,该项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当事人说

储户:银行两大过错导致自己受损

银行:不存在违反规范程序的操作

本报记者   李   芹   本报通讯员   周瑞平

吴龙诉称:

  2007年4月24日,吴龙在长江路支行填写申请表中预留的手机号码为138XXXX9088,但长江路支行出具的打印件签约回执上预留手机号却变更为138XXXX0176,该号码并非吴龙预留或授权使用的号码。鉴于对金融机构的高度信赖,吴龙当场并未察觉该细微的信息变动。而该手机号码是银行向客户发送动态口令卡、电子证书、密码等核心信息的重要通道,一旦被他人获取上述信息,吴龙开通的个人网上银行安全防御系统就形同虚设,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也是基于此,吴龙存款被他人非法转移。吴龙认为长江路支行在受理环节中,未经变更手续直接更改他的预留信息,不符合金融操作规程。

  长江路支行未能遵守交易最高额限制的规定,导致吴龙损失扩大。4月24日,吴龙填写的申请表中注明:“为了您的资金更加安全,您可以设置建行电子渠道每日资金交易总限额。如不填写则使用建行默认的各电子渠道每日交易限额”。中国建设银行网站上清楚地介绍:未使用新USB Key或动态口令卡的,每日限额为1万元,单笔限额为5000元。从上述规定来看,长江路支行应对吴龙事发当日交易总额进行限制。如果长江路支行能做到严格控制,吴龙的9.99万元不可能在当日被取走,损失完全可以减少。

长江路支行辩称:

  长江路支行不存在更改吴龙开通普通网上银行功能时的资料。首先,吴龙在办理签约网上银行之前,就已开通了普通网银,吴龙开通普通网银时填写的客户资料是由他自行完成的,在该环节吴龙预留的手机号码是用来发送客户电子证书资料的。银行无法参与,也无权知道;其次,吴龙在柜面办理签约网上银行时预留的手机号码是客户的联系信息,是满足银行工作人员与客户联系使用的,该号码与发送客户电子证书资料的号码是根本不同的。

    吴龙办理签约网上银行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是在2007年4月24日,当时采用软证书即数字证书的客户进行转账的单笔限额为20万元,而中国建设银行是于2007年4月30日将软证书客户的交易限额调整为单笔5000元,日累计额1万元的。

 

热点透视

如何保护网上银行信息

本报记者  李  芹  本报通讯员  周瑞平

    中国银联曾向公众发出风险提示称,在已经发现的利用银行卡诈骗的案例中,一般有以下特点:一是冒用公共事业单位或银行名义,直接打电话联系持卡人,编造退税、退还公共费用或中奖等借口,诱使持卡人上当;二是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保护意识不强等弱点,套取持卡人银行卡信息,然后利用网上银行转账功能,盗取银行卡资金;三是利用持卡人不熟悉网上银行业务,盲目信任“专业人员”的心理,哄骗持卡人开通网上银行账户,并套取相关银行卡信息后,利用网上银行盗取卡内资金。

    用户可以掌握“四不”防范技巧,保护银行卡资金安全。

    一是不轻信。一般政府机关、银行或公共事业单位不会直接致电持卡人交谈涉及费用的问题,更不会直接“遥控指挥”持卡人去ATM机等没有银行工作人员在场的地方进行转账。接到这样的电话,应不予轻信。 

    二是不回应。对可疑的语音电话或短信不要回应,应直接致电相关公共事业单位或发卡银行客服热线询问。

    三是不泄露。注意保护身份资料、账户信息,而且任何情况下,也不要泄露银行卡密码。

    四是不转账。为了确保银行卡资金安全,对陌生人“指导”进行ATM机或网上银行转账要谨慎,谨防上当受骗。

    随着网上支付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恶意木马程序、假冒网站、假邮件等手段盗取用户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专门针对网上银行的病毒也屡见不鲜。面对变化多端的恶意木马程序、假网站、假邮件等网络诈骗,用户如何才能确保自己的账号、密码不被窃取,让网上银行万无一失、安全无忧?

    专家提醒用户,一是不要随便从不知名的网站下载软件,要安装并升级杀毒软件到最新版本,采用带有“木马墙”的个人防火墙保护账号、密码安全,二是用户在进行网络银行操作时,应打开杀毒软件的实时监控功能和密码保护功能,防止个人的重要银行信息被恶意木马程序窃取。

 

连线法官

银行并未变更储户信息

没有违反交易限额规定

本报记者  李  芹  本报通讯员  周瑞平

    此案二审承办法官王利明认为本案有两大争议焦点:一是长江路支行是否擅自变更了吴龙预留的手机号码信息;二是长江路支行是否违反了有关交易限额的规定。

焦点一:

    银行账户、密码、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开通网上银行服务普通客户功能的必要信息,吴龙将其账号尾数为8893的存折账号、密码及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告知他人,他人就可以利用这些信息通过建设银行网站开通该账户的网上银行服务普通客户功能。

    申请成为网上银行普通客户,除需填写银行账号、密码、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外,还必须预留手机号码,到银行柜台签约时,银行系统会自动将该手机号码和账户信息显示在签约回执上供客户确认。在办理网上银行服务签约的过程中,吴龙向银行工作人员称其是建设银行的网上用户,准备签约,表明其已经开通了其名下某一账户的网上银行服务,签约回执上载明的账号尾数为8893的账户网上银行待开,也进一步证实其账号尾数为8893的银行账户已经在网上申请为网上银行普通客户。回执上载明的手机号码是客户在网上申请时预留的,长江路支行并未变更客户信息。吴龙在签约回执上签字确认表明其对该回执上载明信息的认可。故吴龙关于长江路支行擅自变更其预留信息,致使其存款被转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焦点二:

    2007年4月30日18时之前,建设银行的数字证书客户转账交易限额是单笔限额20万元,日累计限额50万元,2007年4月30日18时起调整为单笔限额5000元,日累计限额1万元。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10月26日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十五条有关交易限额的规定是将数字证书用户排除在外的,即采用数字证书的用户不受“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规定的限制。2007年4月30日之前,建设银行对交易限额的规定并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前述规定。吴龙是于2007年4月24日在长江路支行签约成为网上银行数字证书高级客户的,当日数字证书用户的转账交易限额是单笔限额20万元,日累计限额50万元。故吴龙关于长江路支行未能遵守交易限额的规定,导致其损失扩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的承担:

    手机号码138XXXX0176是客户在网上申请时预留的,银行应视为而且只能视为是客户提供的真实信息,且客户在签约回执上签字予以确认,银行系统向该号码发送相关验证信息,长江路支行并无过错。长江路支行作为网上银行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在客户能够准确输入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的前提下,对客户发出的转账、汇款指令予以接受并提供相关服务,是在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反规范程序的操作。

    作为储户,吴龙负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的义务,其将该重要信息泄漏给他人,即存在他人利用该信息以他的名义开通网上银行普通客户功能,并进一步控制他其他账户的风险。吴龙未能尽到对自己的银行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致使他人控制其账户并将其存款转走,该项损失应由其自己负责。故吴龙认为长江路支行在本案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应当赔偿自己损失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庭审回放

储户泄露了重要信息

    法院查明:吴龙在与一自称“李经理”的人联系无担保贷款的过程中,按照对方的要求,于2007年4月19日办理了账号尾数为8893的建行存折并将该存折的账号、密码及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提供给了对方。该账户于当日被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功能,申请注册的客户姓名为吴龙,证件号码为吴龙的身份证号码,预留的手机号码为138XXXX0176。

    之后,按“李经理”的要求,吴龙于4月24日在长江路支行办理账号尾数为2035的银行存折一张,并向柜台工作人员称其是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用户,准备签约,随即办理了卡号为7836的龙卡(储蓄卡)一张,并以该卡进行了柜台签约,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功能。

    在办理签约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因吴龙未随身携带其提供的手机号码的手机而暂停为其办理签约手续,在核实其提供的手机号码的手机确由其携带时才为其办理签约手续。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签约回执上载明的手机号为138XXXX0176,与吴龙在申请表中填写的手机号码不一致。回执上账户签约设置栏下载明,账号后四位为8893的账户网上银行待开,账号后四位为7836的账户网上银行开通,吴龙在该回执上签字确认。

    庭审中,法院调取了吴龙在银行开通网上银行的相关电子资料。银行的监控录像,直观地再现了吴龙成为网上银行普通客户后,到银行柜台签约成为签约网上银行用户的过程。证实普通网银和签约网银的客户姓名均为吴龙,身份证号码均为同一个,而开通普通网银必需的账户、密码等资料均由吴龙本人掌控,没有这些资料他人无法开通吴龙名下的普通网银。

 

建行网上银行的开通方式

    法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系统提供两种开通服务的方式:

    一是先登录建设银行网站申请,根据提示输入建设银行的账户和取款密码及身份证信息,预留手机号码,并设置登录密码就可以开通建设银行网上服务功能,成为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普通客户。再到建设银行储蓄网点签约后登录个人网上银行按照提示设置交易密码,网上银行系统会向客户在网上申请普通网银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下载数字证书的验证码信息,客户根据该信息下载数字证书后,即可成为高级客户。

    二是直接到建设银行储蓄网点签约,设定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在限定的期限内登录网上银行按照提示操作,输入激活信息,设置交易密码,下载证书,即可直接成为高级客户。普通客户只能进行网上查询、代缴费、网上小额支付等业务,高级客户可以使用包括转账、汇款等功能在内的所有网上银行服务。一个网上银行客户名下可以追加若干个银行账户,追加的方式可以通过登录个人网上银行自助追加,也可以到银行储蓄网点签约追加。自助追加的账户只能使用普通客户的功能,签约追加的账户可使用高级客户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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