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对合格工程可取得收入,是否放宽了资质管理条件?

  发布时间:2009/3/24 15:24:39 点击数:
导读::《司法解释》第四条所说的是没收非法所得,没有说是中间非法所得,把没收了非法所得后的工程价款部分,理解为都归实际施工人所得是不准确的,事实上解释第四条并没有明确工程价款中除非法所得之外均归实际施工人,因…

:《司法解释》第四条所说的是没收非法所得,没有说是中间非法所得,把没收了非法所得后的工程价款部分,理解为都归实际施工人所得是不准确的,事实上解释第四条并没有明确工程价款中除非法所得之外均归实际施工人,因此无法得出放宽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条件的结论。因为按无效合同的按实结算的处理原则,实际施工人可以得到相应的收入,但是只能按他签订无效合同时的实际资质条件,按完成工程的实际类别来进行工程结算。因此,实际施工人也就不能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获得与按有效合同同样进行结算的工程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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